首页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