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1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