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