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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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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节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第一节 股东资质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以成为信托公司股东。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如取得控股…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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