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