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