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