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5月)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