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