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