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