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