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