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风险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问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