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基金认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