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