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挪用、侵占或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