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

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