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