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