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