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