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