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8 监督与管理 8.2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8.2 8 监督与管理 8.2 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8.2.1 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接受企业申诉,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企业,并将企业申诉材料及其处理结果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8.2.2 企业对评定机构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8.2.3 企业认为评定机构未遵守评定相关法规、规章或本办法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8.2.4 任何个人或机构可通过评定管理平台向评定工作委员会举报评定机构或评定人员的不当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8.2.5 对于确认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处理。 8.1.2 目录 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