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7)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7) 7) 其他需要暂停评定证书的情况。 7.3.2 评定证书暂停期不应超过6个月。 7.3.3 暂停评定证书时,应及时在评定管理平台上公布相关信息;评定机构应采取有效监督措施避免无效评定证书被继续使用。 7.3.4 暂停评定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止日期,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评定证书或引用评定信息。 7.4 评定证书的撤销 7.4.1 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评定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工作委员会申请撤销其评定证书,评定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 目录 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