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信息产业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