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