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理由、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证据、依据;
信息产业部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信息产业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依据(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申请人诉权内容,包括起诉期限和管辖的人民法院名称;对信息产业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应当写明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权利;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