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