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