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证件;

查阅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上述材料,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