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出处;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及必要的举证;
对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建议;
作出答复的时间,并加盖印章。
对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