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