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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开展内部交易不得发生如下行为:

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成员公司、成员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保险集团公司和其他成员公司的稳健性;

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或监管要求,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投融资、隐匿风险等;

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由成员公司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保险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

成员公司中的金融机构违规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