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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和基本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将公司基本情况和年度重大事项信息登载于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在事实发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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