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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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