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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