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