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