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投资和管理风险;
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
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