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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制度,实行公平、公正的投资管理。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或来源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应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