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四节 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四节 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由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对投资标的开展尽职调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投资标的项目评审,并发表意见。尽职调查报告及其他尽职调查信息要在投资执行、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以及投后管理等部门或岗位间共享。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