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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保险公司要建立选聘相关制度及配套流程,明确选聘要求及标准,并符合其相关内部控制规定。专业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开展间接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应要求投资机构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和独立,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产品募集文件、相关论证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