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评价期内,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业务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本评价期的级别直接确定为C类或者D类:

提交的监管信息、数据、报表、报告和投资计划注册材料,以及对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是投资计划注册材料中由所投资企业或者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违反监管规定,经监管提示或者超过监管要求的整改期限仍不改正;

挪用保险资金;

未按委托人投资指引、合同及书面约定运用保险资金;

被依法采取责令整顿,或者被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一评价期内,保险机构本条所列情形未改正或者未被中国保监会撤销相应监管措施的,继续沿用本评价期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