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投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产品运作管理、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等情况;

基础资产或者资产池变化、产品转让或者交易流通等情况;

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产品年度财务报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投资机构还应当报告专业团队和投资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为公开发行或者募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