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资产估值情况; 主要风险状况; 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