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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资金投资情况;

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资产估值情况;

主要风险状况;

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