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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总体情况;

资本金运用情况;

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

资产估值;

资产风险及质量;

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