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聘请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审慎原则,综合考虑不动产所处区位、市场及其他相关因素,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等评估方法,合理评估不动产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