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加强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岗位,配置管理人员,监测不动产市场情况,评估不动产资产价值和质量,适时调整不动产投资策略和业态组合,防范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出现重大投资风险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风险原因、损失状况、处置措施及后续影响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