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风险责任和岗位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任后,发现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投资不动产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