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
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