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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机构向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